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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
发布单位:区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7-19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一届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政协章程制定:1954年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同年12月,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规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一次修改: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是全国政协会议因“文化大革命”停开12年后召开的首次会议。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恢复和重建政协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某些内容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1982年

  政协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1994年

  政协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作出的。修改后的章程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等重要内容,改写和补充了有关我国社会状况、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协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新内容。

  第四次修改:2000年

  政协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作出的。这主要是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对一些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提法进行修订。章程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

  第五次修改:2004年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这是政协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来的第5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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