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区各部门(单位)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及全区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选聘社会评议代表。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区政府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事实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区政府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      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      严禁拉票买票;

  (四) 严禁接受被评议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 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严禁违规向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 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 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