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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监督检查与考核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办会同区监察局具体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各单位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形式、方法、结果

  第六条 监督检查、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终考核。日常采取社会评议员明查暗访、主管部门月通报制度等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有权调阅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人为设置障碍。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列入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达标内容,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且按照绩效考核内容进行奖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