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2-04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查实,2017年11月2日从赣州市章贡区汇泽食勇专业合作社购进一批“鲜油栗肉”,包装袋上标注了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但是在包装内外都无生产日期。至案发,当事人还在销售使用无生产日期的 “鲜油栗肉” 2袋(250g/袋),进货价6元/袋。
2017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深圳市鑫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炸酱面”,包装袋上标注“2018.04.16”是中文,其他全部韩文,未见中文标签。至案发,当事人还在销售使用无中文标签的 “炸酱面”48包(140g/包),进货价5.37元/包。
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鲜油栗肉”配菜供给顾客使用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炸酱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由于上述“鲜油栗肉”和“炸酱面”用于配菜,无法计算货值与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立即改正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鲜油栗肉” 2袋(250g/袋)和“炸酱面”48包(140g/包);
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