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江味南餐厅涉嫌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2-01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章贡区江味南餐厅涉嫌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章贡区江味南餐厅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食)罚决〔2017〕81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711月份从广州美昔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米香”和“辣椒酱”,其包装上标注全部韩文,未见中文标签。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使用无中文标签进口的“米香”两瓶,进货价28/瓶;“辣椒酱”一瓶,进货价95/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米香”和“辣椒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由于上述进口“米香”和“辣椒酱”用于配菜,无法计算货值与获利。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立即改正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米香”两瓶(一瓶已开封)和“辣椒酱”一瓶(已开封);

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