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久龙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B西冷牛肉”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2-04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赣州久龙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B西冷牛肉”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久龙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曾*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食)罚决〔2017〕82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17109从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厨康冻品商行购进“进口B西冷牛肉”,在位于章贡区文清路8号中联商城P200#赣州久龙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销售,购进1件,39/件×3kg,进价193/袋,购货款金额共计7527元,该批次 “进口B西冷牛肉”并无任何标签标识。并将上述购进的“进口B西冷牛肉”在公司内销售,在20171110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尚未售出的 “进口B西冷牛肉” 共 3袋(3kg/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B西冷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进口B西冷牛肉”的检验报告、随货销售单、提取购货清单和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使违法行为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B西冷牛肉”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B西冷牛肉”3袋(3kg/袋);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 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