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1-14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查实,当事人2017年9月23日从赣州硕丰食品贸易公司购进“福牌速冻鱿鱼圈”,在位于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广场章贡区好运来蓉和万家火锅餐厅销售,购进1件,10包/件×0.5kg,计5kg,进价16.5元/包,购货款金额共计165元,该批次 “福牌速冻鱿鱼圈”标签上只标注了 “福牌速冻鱿鱼圈”字样,并无其他标签标识。并将上述购进的“福牌速冻鱿鱼圈”在店内销售,在2017年10月23日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尚未售出的 “福牌速冻鱿鱼圈”共5包(0.5KG/包),获利27.5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福牌速冻鱿鱼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属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福牌速冻鱿鱼圈”的检验报告、随货销售单、提取购货清单和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使违法行为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福牌速冻鱿鱼圈”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福牌速冻鱿鱼圈”5包(0.5kg/包);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处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