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萨莉纳餐饮店涉嫌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丁骨牛排”食品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2-07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章贡区萨莉纳餐饮店涉嫌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丁骨牛排”食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章贡区萨莉纳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食)罚决〔2017〕83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一批“丁骨牛排”,生产日期为20160405,保质期12个月。至案发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丁骨牛排”4袋(200g/袋)还在使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丁骨牛排”配菜供给顾客使用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立即改正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丁骨牛排”的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义务,并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丁骨牛排”4袋(200g/袋);

3、对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丁骨牛排”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