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赖胖肉蟹煲餐饮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1-23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章贡区赖胖肉蟹煲餐饮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章贡区赖胖肉蟹煲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赖**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食)罚决〔2017〕73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610月份从赣州市卫府里市场购进一批鲜味宝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6611日,有效期为16个月。至案发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鲜味宝调味料一包开封在使用,另外两包未拆封在旁边摆放着。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鲜味宝调味料配茶供给顾客使用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冰冻鸡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由于上述进口冰冻鸡爪用于配菜,无法计算货值与获利。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立即改正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鲜味宝调味料的行为:

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鲜味宝调味料3包;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处罚;

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进口冰冻鸡爪的行为:

1、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冰冻鸡爪1件(20 Kg);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5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