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时代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广告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2-04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
案件名称
赣州市时代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广告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时代公交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广罚决【2017】22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赣州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置业”)与当事人签订《公交候车亭广告合同》,由当事人制作并在位于章贡区红旗大道南侧市人民医院站点在内的10个公交候车亭发布广告,对“嘉福置业”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广告位置总计数量10个,广告发布限期2017310日至201769日,广告费用计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于2017315日起在上述广告位为“嘉福置业”发布了含有“江西智谷、嘉福互联网创新小镇、你买小金库、月供我来付、50-1596创客空间火热发售,5388/租金抵月供”字样的宣传广告,于2017418日起在上述广告位发布了含有“江西智谷、嘉福互联网创新小镇、智慧商务、重磅出击、50-1596创客空间惊喜发售,心动价5388/”字样的宣传广告。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在其所租赁的广告位上代理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你买小金库、月供我来付、50-1596创客空间火热发售,5388/租金抵月供”和“50-1596创客空间惊喜发售”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综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计人民币12000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以上12两项合计人民币180000元整,上缴国库。
决定机关名称
决定日期
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