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04-28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
经查实,当事人苏州和睦堂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起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租赁位于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的赣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水产专柜从事冷冻水产品的经营。2017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水产专柜内存放有待售的标识为“ARBUMASA”的进口冷冻虾。产品货号:0774729,包装盒上标注有“ARBUMASA GAMBON AUSTRAL,2Kg/4,4lbs.”等字样,未见中文标识。在检查过程中,该水产专柜无法提供其经营冷冻水产品的相关证照。该“ARBUMASA”阿根廷海虾共购进140公斤,总货值为7560元。至案发,由于水产销售价格随市场需求上下波动,该“ARBUMASA”阿根廷海虾销售总量为110.5公斤,总销售金额为6113.3元,获利为312.0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责令改正无照无证经营及销售签标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4687.95元;
二、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进口阿根廷海虾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05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阿根廷海虾16盒(29.5kg);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