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军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印刷品配送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05-23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
案件名称
许军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印刷品配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许军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个)罚决〔2017〕2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份起投资开办了赣州精英彩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营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印刷品配送:1.闽南牛肉馆宣传单:委托印刷厂印制的价格为人民币130元每1000张,配送给广告公司的价格为人民币160元每1000张,现场共计1000张;2.赣州万鑫=联通CT-400合双过1M17-04-02026名片:委托印刷厂印制的价格为人民币22元每1000张,配送给广告公司的价格为人民币24元每1000张,现场共计40000张;3.亿佰伴装饰广告宣传单:委托印刷厂印刷的价格为人民币62元每1000张、配送给广告公司的价格为人民币64元每1000张,现场共计5000张。以上印刷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40元。现场发现的收款收据金额为人民币1712元。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总额为人民币3152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12元整;
2.罚款人民币2288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00元整,上缴国库。
决定机关名称
决定日期
201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