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胜无照经营诊所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12-04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曾繁胜无照经营诊所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曾繁胜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曾繁胜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市监(个)罚决〔2017〕6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14日,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章贡区沙河镇某店铺经营的***诊所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起,在只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章贡区沙河镇某店铺开办***诊所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2017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下达了《行政规劝书》(区市监沙河指规字[2017]108),限其予以改正。至案发日,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获利96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17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诊所的行为下达了《行政规劝书》(区市监沙河指规字[2017]108号),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诊所我局执法人员已规劝其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有利于当事人证据提醒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为全面查明事实,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四):2017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
    证据(五):2017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章贡区沙河镇某店铺无照经营医疗诊所的违法事实与经过;
以上证据,均盖有当事人、提供人的印章或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认可。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询问时均出示了执法证,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已清楚,并不需要申请回避。2017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区市监个听告[2017]6号《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营利性医疗诊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营利性医疗诊所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办理好营业执照,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营利性诊所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6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地址:赣州市青年路3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虔城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