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效荣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01-23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欧阳效荣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欧阳效荣
法定代表人姓名
欧阳效荣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公)罚决【2016】1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经营的佛山市御健修身堂生物制品有限公
司生产的神采飞扬汤药,于2016年11月5日至6日在位于赣州
市章贡区客家大道9号国会大酒店9楼会议室举办培训,在会场
中利用宣传画等形式对该产品的功效、受益人群等内容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宣传该产品药浴过程:3分钟蚂蚁爬行(透皮给药反应、神经末梢已经打开),8分钟药效到达心脏,20分钟药效到达百合,30分钟药效到达膏盲,45分钟药效到达腰肾;8分钟立竿,45分钟粉面桃花,50分钟知体阴阳浮生沉降。产品功效:祛风止痛,发汗排毒,抑菌止痒,通络活脉,活血化瘀,改善足底微循环。受益人群:肢节疼痛,风湿痹痛,气血瘀滞,月经不调,经络失衡,疯丹皮毒,体弱多病,严重脚气,改善酸性体质等有奇效等内容。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Q(YY)JXT8-2006,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1088370和检验依据为QB/T1859-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则该产品不属于药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产品具有其宣传的上述功效等内容。当事人利用宣传画等形式对该产品的功效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产生较大社会危
害后果,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认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2017年1月23日。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