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保中堂大药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的不正当竞争案
  •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
  • 生成日期:2017-07-18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责任部门: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赣州市保中堂大药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的不正当竞争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保中堂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璐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市监(公)罚决【2017】1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74142017331从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以及201746从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161213519161213518160613503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生产企业名称: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390;规格:5mgx28/盒)各10盒,购进价格均为16.80/盒;20174122017215从江西沧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BJ32804BJ32089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生产企业名称: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30078;规格:100mgx30/盒)10盒和30盒,购进价格分别为15.00/盒和14.50/盒;于2017117江西沧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1611A48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生产企业名称: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5391;规格:25mgx20/盒)20盒,购进价格为7.56/盒。而后,当事人为了市场竞争,将购进的上述批号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和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分别以12.00/盒、14.00/盒和7.50/盒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2017年7月18日。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7-18